为贯彻落实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《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》有关要求,进一步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24年6月1日起,对列入第三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,在我省申请首次注册、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,注册申请人/注册人应当提交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。
二、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,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。
特此通告。
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4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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